决定回避的是谁

嘉兴南湖律师 2025-04-21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决定回避的是法官、审判员、公诉人、检察官和书记员。当法官、审判员、公诉人、检察官和书记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,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其他情形时,他们应当自行回避。同时,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。当这些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下,也可以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作出回避决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:法官、审判员、公诉人、检察官和书记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,并且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:(一)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;(二)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;(三)因其他个人原因,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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